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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用范围口诀(诉讼时效知识点)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诉讼时效备考指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对于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进行学习。在民法典出台的浪潮下,我们备考时对于民法的重视度也是需要有所提高的。
有关这个知识点能够涉及的题型是比较广泛的,不管是单选、多选、判断的客观题考察,还是案例分析、名词解释的主观题考察都是可能出现的。对于这块考试的重点是有关诉讼时效的概念、时间、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认定和后果。
所以在我们备考的时候在诉讼时效这块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所以过了诉讼时效我只是丧失了一个请求权,一个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并不代表我的权利绝对得不到维护了。比如说甲欠乙10000元,过了诉讼时效,这时甲还钱给乙,乙依然是能够收这个钱的。
其次需要记住的两个数字就是3年和20年,这个3年是属于一般诉讼时效,20年属于最长诉讼时效,他们两个除了数字不同,起算点的差异也是考试中容易出现的。一般诉讼时效3年的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要想开始计算这个3年,我不仅得知道我受到损害,我还得知道是谁损害了我才可以。但是如果要计算最长诉讼时效就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两种情况都是属于普通诉讼时效,除了这种普通诉讼时效,还有几种特殊诉讼时效的起算,这几种也是属于《民法总则》中有变化的地方,需要特别注意。根据《民法总则》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无限人对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这三种特殊情况的起算点和普通的是不一样的需要特别梳理清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认定,需要我们学会辨别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其中稍微比较复杂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于这个知识点我们需要注意两个6个月,第一个6个月是指能够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点,一定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在这最后6个月内发生了下列障碍(也就是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就产生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具体的情形有:(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这第一个6个月清楚之后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第二个6个月,就是如果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止,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后果就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就届满了。所有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的两个6个月还有障碍的情况是我们需要记住的,对于常规的客观题考试不需要我们全部背掉,只需理解即可,但是如果是考察简答和案例分析,就需要我们的同学加以完整的记忆。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比较简单,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只要发生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一般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那么就形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够形成的后果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个重新计算是指重新计算3年。
以上是有关诉讼时效中需要我们注意的考点,有关时间,有关起算点,本篇文章进行了简单的讲解,如果需要更好的得分还需要我们通过更多的题目和整理思考,也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中公教育的帮助考入理想的岗位。
【例题】(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________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A.一个月
B.两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D。中公解析:《民法总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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