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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宪法考试重点(事业编宪法)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2 01:44:39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事业单位宪法中国家机关高频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前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含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事业单位宪法考试中,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部分考点频现,均要求考生对其准确记忆,但由于知识点的繁杂,诸多考生仍然失分较多。现对此部分的高频考点进行细致梳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地域制为主、职业制为辅)。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会议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1)修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1)选举(两高一委三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6.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一)性质

    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政府首脑是国务院总理)

    (二)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四、国务院

    (一)性质

    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性质

    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六、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七、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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