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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民法知识侵权责任法分论教育机构责任
公务员考试民法知识侵权责任法分论教育机构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
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
〖基础知识 1〗教育机构责任的隐含前提:
〖基础知识 2〗校内侵权,教育机构过错认定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受有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受有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注意:校内侵权,无行为能力人受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须自证没有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害,适用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不倒置)。
▲注意:校外第三人侵权,无论受害人是限制还是无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均适用过错
责任(举证责任不倒置)
【考查要点 1】校内设施与校内工作人员侵权——教育机构责任
【考查要点 2】学生彼此侵权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小结:过错按份责任——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学校无过错,学校不承担责任(过错为零,责任为零),侵权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情况: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过错多少,责任多少),其
余责任由侵权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例题:小甲 6 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
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
花去医药费 3000 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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