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关于宪法宣誓制度有哪些(关于宪法宣誓仪式的规定)
- ·下一篇文章:幼儿教育学第三至四章选择题(幼儿教育学第三章试题)
抢劫故意伤人应该承担什么后果(抢劫故意伤人怎么判刑)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该如何定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听过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在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中,会有两者同时出现的情况,如在抢劫过程中将被害人杀害,是该定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和相关规定来分析,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些许帮助。
甲工作单位在一家商场附近,他蓄谋抢劫现金已久,一日见商场营业员乙去银行存储营业款,即起歹念,尾随至僻静处,突然抢先,手持匕首拦住张的去路,以暴力相威胁进行抢劫。乙极力反抗,不予屈从。甲即朝其腿上戳了1刀,张某负痛争夺匕首,甲为抢得现金,遂起杀害之心,用匕首连刺乙数刀致死,尔后将乙挎包中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劫走逃离。
在这个案例中,甲在抢劫的过程中,杀害了乙,对被告人甲应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对抢劫现金蓄谋已久,采用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杀害被害人是抢劫犯罪中实施的暴力,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主观上的目的是图财杀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为了图财,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故意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对于这三种意见,我们先看看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例中,甲抢劫伊始并无杀害被害人乙之意,如果当甲威胁乙给予他现金时,乙屈从将现金交予他,甲便不会用匕首杀害乙。甲是在抢劫过程中遭到张的反抗,而为了制止反抗实施了杀害行为,其目的是劫取财物。甲的杀人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的规定,故甲的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甲是在抢劫成功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杀害乙的话,就构成了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文章:
第1篇 行测文学常识积累(文学类知识) 作者:admin
行测常识判断考查题量大、范围广,是失分率较高的一种题型。其实,该类题型考查知识点仅在“知其然”的层面上,不是特别深入,所以破解此类题目应以积累为本。接下来,中公教育为考生们准备了文学常识中的一些“四”来扩充大家的储备。大家最为熟悉的应是“四大名著”,全称中国古典长篇小说四大名著,包
第2篇 拆穿了他的谎言(拆穿别人谎言的套路) 作者:admin
俗话说得好,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习最重要的还是思考。公务员备考道路就是锻炼思维能力的道路,最终出头的肯定不是硬学的而是会学的。作为考验智商的终极题目——逻辑判断题,不知道杀死了多少学霸的脑细胞,伤害了多少学渣的小心脏。而其中的真假话问题,真是让多少痴心儿女真真假假分不清楚。当我们已经习惯了“一找二绕三回头”的方法,出题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存在,又推出了更多更难
第3篇 让学生站在教育的中央(让学生赢在起跑线上) 作者:admin
申论范文:让学生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教育公平教育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句历经千年依旧散发着智慧的光芒,也将教育的重性阐述的淋漓尽致。教育肩负着培训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能力、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能,更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希望。教育公平,是孔子、柏拉图等东西方仁人志士追求千百年的奋
第4篇 老旧小区改造难题多(老旧小区改造解决方案) 作者:admin
【导读】【热点梗概】9月20日,温州市政协十一届三十七次主席会议召开,围绕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开展专题协商。记者从会议上获悉,目前,温州市已起草研究《温州市区老旧小区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共11个小区列入新一轮老旧小区提升改造试点。
第5篇 四川公务员招多少人(2021四川公务员岗位热度及报名人数查询) 作者:admin
(记者周前进)记者昨日从四川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获悉,目前广元、泸州、眉山、自贡、巴中、资阳、内江等7市陆续公布了公务员招考计划,7市将招录596人,其中,广元、自贡和内江招考公务员今起报名。两种职位招录对象不同这7市的招考职位分为普通职位和特殊职位。普通职位主要面向2008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