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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备考之无因管理考试(无因管理属于)
【导读】
无因管理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规考点,这部分的知识点很多时候都是以案例题的形式出现,所以出题较为灵活,形式多变。为了能更好的应对考试,加深对于这部分知识点的理解,下面我们把这部分的知识点具体阐述一下,以便大家更好的掌握和吸收。
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通过概念我们可以通俗易懂的理解:无因管理有点类似于日常生活中的“好人好事”!既然是“好人好事”,那法律就得予以保护,以便鼓励更多的“好人好事”。让日常的生活更加的有序,让民事活动更加顺畅的进行。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的“无因”,就是没有任何原因,那么法律上的没有任何原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履行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法定义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就是要求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这种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既包括既为自己,也为他人;也包括为他人。例如邻居家着火了,我怕殃及自己家的房子,所以尽力为邻居救火。那么此时我主观上既有为自己,也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表示,也构成无因管理。
为他人管理事务。这是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就是要求客观上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做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那么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甲和乙是邻居,二人均养羊,有一天暴风雨来袭,混乱中甲看到乙家的小羊有危险,于是便抱到自己家的羊圈中看管起来。最后证明,这只小羊并不是乙的,而是甲的。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甲主观上确实有为乙谋利的意思表示,但是客观上管理的却不是他人的事务,而是自己的,自然就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必要”两个字。那么怎么理解呢?所谓的必要就是想管理这件事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比如你将一只走失的小狗抱回家,那么小狗吃的狗粮就是必要费用,是你管理这件事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果你觉得这只小狗不够时尚,于是带去狗美容院进行了美容,这个就不是必要费用了。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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