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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公务员联考常识积累:民事法律行为
在考试的通用知识模块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公考通(www.chinagwy.org)为您带来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诉讼
一、核心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民事诉讼无效的情形:
一、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心理健康状况不适宜的行为。
3、行为人、相对人实施犯罪的意图不真实。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但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5、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
6、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可以撤销民事诉讼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
2、采用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
3、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图。
4、利用对方危急情况和判断力不足,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撤销、失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物;
2、不能或不需要退回的折扣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法律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两个以上当事人一致表示成立,也可以根据单方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法律、章程规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使用特定格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不得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达
第一百三十七条通过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发生效力。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以非对话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表达意图。若交易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该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系统,则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对系统生效。当事人对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对人没有表示意思表示的,自意思表示完毕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表示意思表示。
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沉默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解释相对人意思表示时,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句子,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对无对应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严格限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批准生效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决定。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批准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相对人恶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诈骗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危难、判断不力等情况,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有重大误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的理由;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理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恶意串通相对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发生时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不需要的,予以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和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由于其性质不能附加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碍条件的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满足;拒不履行的,视为条件已经满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正当地促进条件的达成,则条件将被视为未达成。
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期限,但是由于其性质不能附加期限的除外。设立有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发生法律效力。附有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届满后无效。
复习问题以巩固
(2021浙江)下列民事法律行为( )
A.A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了手机
B.A在社区倒车时在路边撞到了一名儿童
C、A每天乘坐同事B的车下班
D.A承诺为B的贷款提供担保
【分析】D.本题考查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无意建立、改变或者消除民事法律关系,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造成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A 项是错误的。 A某拿起手机的行为并不表明有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它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错误B、A在小区倒车时撞到了路边的小孩。这是偶然发生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C项是错误的。 A每天乘坐同事B的车下班。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同事之间的友谊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D项正确。 A承诺对B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建立民事担保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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