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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检察机关公开招聘(重庆市检察机关招聘)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00:18:58

    根据我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渝组发〔2005〕4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7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详见《2008年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招录计划和职位表.xls》(以下简称《招录计划》)。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08年7月31日,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

      

    (三)年龄条件

      

    年龄下限:截止2008年7月31日,年满18周岁(即1990年7月31日前出生)。

      

    年龄上限:本科学历者,1982年8月1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本科学历者,1978年8月1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和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硕士研究生,1976年8月1日后出生;《招录计划》中对有关职位的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需要,身体不得有残疾,男性身高在1.65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上。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双眼裸视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

      

    (五)符合《招录计划》中规定的各职位的资格条件。

      

    (六)符合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现役军人,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以及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在职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

      

    7、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8、2003年以来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在公务员招考中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其他不适合在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录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在2008年4月30日10:00至5月10日17:00期间,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www.cqleards.com)进入报名系统,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后,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考申请,上传电子相片,网上支付笔试费用。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按照诚信承诺书要求,如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的各项内容并上传电子照片(免冠登记照,jpg格式,20kb以下),记住系统分配的报名序号和密码(报名序号和密码用于再次登录报名系统、修改部分报考信息、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资格审查表、成绩查询等事项)。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提交报考申请后,即根据提示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考两科的合计100元,考三科的合计150元),确认参考。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参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减免笔试费用。此类考生报名时应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并先在网上支付笔试费用,笔试结束时在考场工作人员办公室凭以下证明领取退还的笔试费用: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报名时未按要求填写减免笔试费用情况的,或笔试结束时未及时领取的,不得减免笔试费用。

      

    5月12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上公布报名情况的开考情况。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3,达不到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并退还该职位报名人员的笔试费用。

      

    5月20日9:00至21日17:00,考生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未按时按要求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准考证是报考人员参加笔试、资格审查、体能测试和面试的证件之一。

      

    (二)笔试

      

    笔试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时间暂定为5月24日(准确时间和地点及有关要求于5月20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www.cqjcy.gov.cn公布,以下未注明通知方式的均为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和法律监督网)。

      

    笔试科目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法律基础知识》三科,各为1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范围以《2008年招录重庆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在公布笔试成绩时统一划定。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进入下一招录程序。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免考《法律基础知识》,其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其中,报考市人民检察分院和渝中、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永川、合川、万盛等区县人民检察院的考生申报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以下三类人员,笔试成绩加5分:截止2008年7月31日,参加重庆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满1年的大学生报考者;截止2008年7月31日,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服务期满取得《服务鉴定书》之后1年内以及未满服务期但已服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志愿者;报考黔江区和石柱、秀山、酉阳、彭水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且属当地主体民族的考生(石柱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黔江区和其他自治县的主体民族是土家族和苗族)。以上三类人员以有关方面的证明材料为准(详见“资格审查”),同时具备两种以上身份的,只加分一次。

      

    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成绩按所有考生中该科最高分数计算)和笔试成绩加5分可同时享受。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考信息中包含免考和加分申请,凡填写不实的,即取消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

      

    笔试成绩查询时间于笔试当日通知。

      

    (三)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的次日,公布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和资格审查通知。拟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登录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报名系统,打印《2008年招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使用A4纸打印,保证字迹、照片清晰),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经学校招生就业部门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取得的符合所报职位要求的层次和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考生须提供经工作单位签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格审查表》(无工作单位的不签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已取得的符合所报职位要求的层次和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准考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已享受加分的重庆市“三支一扶”计划考生,须提供重庆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志愿服务西部(重庆)计划考生,须提供重庆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已享受加分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的考生,须提供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所报职位有其他资格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本人因故不能到场接受资格审查的,可委托他人办理资格审查(报考司法警察的考生除外),被委托人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的,和资格审查中发现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以及已享受免考《法律基础知识》或加分,但不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取消其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资格。若由此出现缺额,于第一次资格审查结束的次日,公布递补人员名单(须笔试合格)。递补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上述要求持相关证件、证明到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若再次出现缺额,则按上述办法在该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再次递补,直到符合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比例为止(达不到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资格审查结束后,公布正式进入下一招录程序的人员名单。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四)体能测评

      

       面试前,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3的比例进入资格审查。进入资格审查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资格审查。达不到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本人前往接受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资格审查结束后的次日通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4项中有3项达到规定标准为合格。如有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资格审查合格后放弃测评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电话通知)。体能测评成绩于当天公布。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五)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按以上办法,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的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进入面试的考生放弃考试的,不递补。达不到1:2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人选及有关要求于体能测评结束后的第三天通知。面试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进入体检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法律基础知识》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人选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等规定执行,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公开招录人民警察身高标准的通知》(渝人发[2006]76号)规定执行。

      

    如有体检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选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因面试合格人员不足或体检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七)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合格后列为考核对象)。因考核不合格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八)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三支一扶”大学生和西部(重庆)志愿者的服务所在地等,证明报考者符合报考条件和加分、免考条件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公示后被认定为不适宜录用或本人放弃而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合格后列为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因公示后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九)录用

      

    1、经公示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录用的人员按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待遇。

      

    2、录用时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者,可适当推迟办理录用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08年7月31日。在2008年7月31日前仍未取得填报的学历学位,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为准,若报考者按该学历学位不符合报考条件,则取消录用资格。因此出现空缺的,按照确定体检对象的方式递补(体检、考核、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办理录用手续时无合格人员且无递补人员的,该职位本次停止招录。

      

    3、被录用者须在录用检察院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调出的除外)。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67319526。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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