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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评论(2015年3月6号)
涉案财物岂能成为“唐僧肉”
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是当前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越来越大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数额,成为某些“长了歪心眼”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眼里的“唐僧肉”。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通过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
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贪污、丢失、损坏、截留、挪用、私分赃款赃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该返还被害人的没有及时返还……近年来,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过程中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等问题突出,老百姓对此颇有怨言。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将涉案财物锁进了制度的“保险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涉案财物的定义、认定标准和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强调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要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体现出对当事人财产权的尊重。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严禁办案者自管涉案财物。长期以来,基层司法机关和基层民警都是自行保管涉案财物。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往往为随意处置打开方便之门。《意见》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明确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这样规定是为了强化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内部制约,防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导致的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责任不明,甚至挪用、私分、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
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规定,既要加强对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也要加强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办案单位的监督,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将涉案财物在阳光下暴晒,杜绝暗箱操作建立跨部门集中管理平台。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执法环节,有时跨地区、跨部门。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乱象的重要原因。由于涉案财物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主体,如果信息不公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有必要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将财物的来源、去向、保管、移送和处理在平台上公开,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防范涉案财物暗箱操作。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强化责任追究,倒逼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不敢贪赃枉法随意处置涉案财物。《意见》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追责主体、追责原则、追责标准、追责形式、追责程序。
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就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在一个尊重人权和物权的法治社会,应当树立“人财并重”的司法理念,摒弃“重人身权利、轻财产权利”的片面观念,对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法定化具有和定罪量刑同等的重要性,坚决遏制运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时不规范的做法。涉案财产处理程序的严格性与法定性,不应低于定罪量刑的程序标准。
涉案财物岂能随意处置,更不能成为贪赃枉法者眼中的“唐僧肉”。防止司法腐败,必须将涉案财物在阳光下暴晒,将涉案财物锁进制度的“保险柜”。
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
规范公安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措施,许多省市的公安司法机关相继出台过,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中办、国办牵头出台相应的意见,这是头一次。而这《意见》出台有深刻的背景:一是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而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依法治国”中的一环;二是目前整体经济形势面临着困难,中低速增长成为“新常态”的背景下,规范涉案财物处置,防止干扰企业正常运转显得更加突出。因此,《意见》的出台,将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力之手关进“笼子”里,具有积极的法治意义。
首先,对与涉案财物无关的财物严禁处置,保留必备的生活财物等措施,是对经济发展和民生的保障。《意见》指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这一措施有助减少对涉案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防止对经济发展造成损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这是对“以人为本”精神的贯彻,有利于保障相关人员的生计,避免社会动荡。
其次,对涉案财物要求建立多项监督和制约措施,有利于保障涉案财物公平、公正和依法得到处置,防范涉案财物成为小集体和个人的“唐僧肉”。其一是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其二,建立外部监督制度,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再次,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要求建立救济机制,有利于财物所有人行使自己权利。《意见》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当然,要将公安司法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权力之手关进“笼子”里,还有赖于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落实《意见》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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