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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立法中的监管机制创新(做好立法监督)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22 22:57:29

    全国公务员网采访热点及分析:用立法和监管净化网络

    7月中旬以来,多有关部门联手关闭了274个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伤害青少年的非法网站,赢得社会各界好评。

    青少年身心尚未成熟,网络上的各种不良信息对他们的危害极大,堪比精神鸦片。大量关闭非法网站对于保护青少年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正如一位家长所说,“关闭一个色情网站,胜过家长对孩子几年的苦心教育”。然而,在当前的互联网现实下,关闭一个网站很容易,打开另一个网站也不一定那么困难。因此,要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就应该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法治,全面覆盖网络。

    互联网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应在青少年与互联网之间建立一道法律防火墙。这已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所证明。以其他国家为例,美国颁布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此外,还有《儿童上网保护法》。近年来,由于缺乏法律保护,让青少年直接面对网络冲击的严重后果日益凸显。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会曾发布分析报告显示,80%的轻微犯罪与网络有关;网络不良信息对青少年人格发展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专业人士指出:“喜爱网络游戏的犯罪分子中,对‘格斗游戏’的偏好较为突出,他们对网络游戏的喜爱进一步强化了他们的心理素质。”攻击性和暴力行为倾向。””

    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于网络传播针对青少年的有害信息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凶残、恐怖等等“产品”。但是,该规定并未对网上信息的传播作出规定。与互联网上的各类信息相比,“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范围过于狭窄。又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诱导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夸大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内容,致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对未成年人有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信、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提供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或者信息。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有规定,但对网络传播的方法和手段只是笼统、笼统的规定,针对性不强。

    鉴于此,有必要考虑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从根本上确立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的法律原则。例如,建立信息分类和过滤技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应用;对限制或者禁止未成年人浏览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和成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运营者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有害信息侵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当代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无法回避网络。只有完善法律、管理互联网,才能真正保护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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