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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的认定(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是什么)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在公职类考试中常出现的,包括其中的一些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抢劫罪即为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应当做全面把握。此类考察一般以理解为主,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抓住各个不同罪名下突出的行为特点,能够区分此罪和彼罪,即基本达到了一般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掌握程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抢劫罪极其容易混淆的一种罪:抢夺罪。
抢劫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关于本罪:
第一,本罪的主体:
犯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但应注意,为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还存在几种常考的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
除此之外,还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几种加重情形,建议运用口诀方法简便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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