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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的内容(民法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7 02:58:2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察中,在民法中高频率考察特殊侵权责任,在特殊侵权中用人者责任考察的尤为多,因此本文中将就用人者责任的有关知识点做出汇总。在《侵权责任法》将用人者责任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责任、劳务派遣责任和个人劳务责任,为方便大家记忆。以下是相关知识点介绍。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基本特征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应具备要件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试题再现】国俞某买票乘坐某运输公司的长途车,开车司机为周某。长途车行驶中与朱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俞某受伤。经认定,朱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俞某可以向朱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B.俞某可以向周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C.俞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D.俞某可以向运输公司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周某为职务行为,俞某不能向司机周某请求侵权赔偿。俞某与运输公司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客运公司未尽到救助义务等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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