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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8 13:49:23

    【考情考法介绍】

    犯罪主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研究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如题干给出案例,问具体属于哪种主观方面。本部分学习重点在于需要区分故意与过失。

    一、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是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希望结果发生。

    【考点提示】

    ①所谓“希望”,是指积极地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住在20层高楼,某日打扫卫生找到一块砖头,正巧看见仇人乙在楼下散步,瞄准乙将乙砸死。

    ②希望不是指对行为的态度,而是对结果的态度。例如,交通肇事中,行为人违章行为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是过失的,因此,认定为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2.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结果的发生。

    【考点提示】所谓“放任”,是指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无所谓,即对于危害结果持无所谓、不在乎的态度。

    例如,甲住在20层高楼,某日打扫卫生时找到一块砖头,正好楼下一群人吵闹很烦,便朝人群中扔一块砖头,心想,能砸中一个人也行,砸不中也可以吓唬他们一下。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

    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死亡

    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

    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

    D.做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

    【中公解析】D。解析:A项错误。行为人的行为至多属于教唆他人自杀,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自杀原则上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生命是非常重大的法益,被害人是否自杀,决定性的因素取决于自己,外界的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都不是决定性的。但如果教唆的程度达到支配、控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使被害人不得不自杀,则成立故意杀人罪。B项错误。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的态度。本案中,行为人对违章闯红灯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因此成立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C项错误。行为人既然是“误将”,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赞成或弃权的心态。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而强奸罪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行为人无罪。D项正确。吸毒本身无罪,但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是积极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而是发现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后,并不反对,从这一意义上看,是放任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系间接故意地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本题答案为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犯罪故意,大家备考时,要把握好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的理解,并且结合案例进行分析。犯罪故意考查时候,主要以理解性考查为主,更多结合案例考查。

    二、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必须对具体结果有预见可能性。

    【考点提示】

    (1)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基本的生活规则、行业规则、业务规则等。因为规则制定本身就是为了防范社会风险,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规则,就说明其有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因为违反规则而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2)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已经遵守了特定的规则,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二者均是没有预见,但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应该预见到。前者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不可能预见。

    例如:住在高层的甲朝楼下扔下一个酒瓶,砸死了一个人。日常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不能随便从高处往下扔东西,甲违反了日常生活规则,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再比如:A开车正常行驶,车轮压起石子,该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骑车人B的脑袋,导致其摔倒后脑溢血死亡。虽然交通规则防止汽车相撞或者撞向行人,但是A已经遵守了必要的规定,对死亡结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成立过失犯罪,应认定为意外事件。

    【做题技巧】做题时,题干如果使用了犯罪分子过失、玩忽职守、不注意、不慎、不料、不认真负责等之类的表述,一般认为是过失犯罪,题干使用了突然、意外等用词。一般认为是意外事件。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的主观态度。

    【考点提示】

    (1)如何理解“轻信能够避免”?——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

    行为人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行为人不相信危害结果发生,原因在于: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

    【做题技巧】过于自信,要有自信的依据,做题时,如果题干使用了“凭借”、“自认为”这样的用词,一般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试题练习】(单选)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李某炸油饼时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中公解析】C。解析:朱某对其妻子李某的死亡持直接故意,对于其子,朱某已经预料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其子死亡的结果,但显然,朱某并不是希望小孩死亡结果的出现,朱某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来避免小孩死亡结果的出现,如题中所指出的,“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只是,由于朱某太过于自信,实际上这种措施不足以防止小孩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朱某对其子的死亡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故本题答案为C。

    【考点点拨】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主要是犯罪过失,大家在备考过程中,要注意把握故意和过失态度的区分,故意是希望或放任,而过失是排斥态度,并能够结合案例更透彻的理解。犯罪过失考查的时候,主要以理解性考察为主,结合案例考查得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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