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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中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善意取得 所有权)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7 02:50:22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所有权取得方式之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善意取得制度”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通常以案例的方式考察,可以独立出题,偶尔也会和“物权变动”相结合进行考察。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这是什么意思呢?举个简单的例子:

    因为要出去游玩,我向老王借了他的相机(价值5万余元),游玩中认识了赵小姐,她有意向我购买此相机,于是我将此相机5万元卖给了赵小姐。那此时相机属于赵小姐还是老王呢?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赵小姐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虽然,此时相机是我借来的,我对相机没有处分的权利,我与赵小姐是在游玩中相识的,赵小姐在购买相机时对“相机不属于我”并不知情,加之她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那此时她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

    由此,我们可以提取“善意取得”的4个构成要件:

    ①出让人无处分权;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对“出让人无处分权”不知情);

    ③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这是考生往往容易忽视的一个点,善意取得不仅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一般在市场价上下浮动30%我们都认为是合理价款)。所以,如若我把相机赠与给赵小姐或者明显低价卖给她,她就不能善意取得。);

    ④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登记)。

    成立善意取得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盗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不管辗转几手都有权追回)。

    【经典例题】甲有一个古董花瓶,市价20万左右,因为单位派甲出国深造两年,所以甲将自家钥匙交于好友乙,让乙不定时照看家。甲出国后,乙带朋友来甲家中聚会,并对外宣称这是自己的家,朋友丙看中此花瓶,当场愿意出价22万元购买此花瓶。次日,二人付款交货。现在,该花瓶属于谁?

    A.甲

    B.乙

    C.丙

    D.甲丙共有

    【答案】C。解析:该案例中,出让人乙在替甲看家时将本属于甲的花瓶卖给了丙,属于无权处分;因乙一直对外宣称是自己的家,导致受让人丙认为该花瓶属于乙,故在受让该财产时为善意的;丙以22万元成交,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次日,二人付款交货,对于动产完成了交付,所有权发生变动。因此,本案中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花瓶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经典例题】(单选)丁某是一外企的高管,因公司派他到国外工作一段时间故把自行车委托给朋友邓某保管,后邓某因投资失败缺钱把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检查时把艾某和自行车一起扣押,那么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的是:

    A.邓某

    B.李某

    C.方某

    D.丁某

    【答案】C。解析:在本案中,邓某在替朋友丁保管自行车期间,将丁的自行车质押给了李某,李某取得了该车的质权,但质押并不会引起物权变动,所以此时自行车仍属于丁某;之后通过正常途径把自行车卖给了方某,此时李某并不是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所以卖自行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方某因为不知情(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交付,故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方某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方某在使用自行车的过程中被艾某偷走,方某作为车的所有权人仍然具有车的所有权,有权从公安机关处取回自行车。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盗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就此无论自行车辗转几手,方某作为所有权人都有权追回。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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