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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公务员考试时政: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在公务员考试中,考生总是倾向于结合时事热点话题,因此了解最新时事非常重要。以下为公考网(www.chinagwy.org)转载光明网-《光明日报》《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文章。希望考生能够学习并掌握。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划定工作,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形成红线,对重要生态空间进行管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三条红线。 “在生态保护红线方面,必须建立严格的管控体系,做到重要生态空间红线管控,确保生态功能不减少、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
目前,我国各地已开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宁夏等15个省区市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计划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边界划定。同时,由于我国缺乏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法律中对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较为抽象,因此在实施上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方面。但由于缺乏国家法律指导,各地在探索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内容不同或相互冲突的情况。此外,我国生态保护红线体系与相关系统衔接还存在问题。因此,为了实现加快划定和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目标,有必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一是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来说,我国现行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大多以政策文件的形式存在,法律中存在的少数规定大多较为抽象、原则性,难以具体落实。根据生态保护红线本身覆盖范围广、红线贯穿全国的特点,应通过法律规定结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此外,除了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综合性法律法规外,还应探索制定单行法律。两者结合,可以更好地管控生态保护红线。
二是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审批流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审批是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行审批制度,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该方案将报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但由于《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是规范性文件,各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面的审批程序和严格程度仍存在差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将特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审批程序体现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使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审批程序的实施能够统一,各地区都可以通过统一程序确定和标准。红线区域。同时,由于生态保护红线的面积可能会逐渐增加,建立统一的红线划定和审批制度也确立了未来新增红线的划定和审批标准和程序,以便确保形成全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图”。
三是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目的和范围。但如因涉及重大民生保障工程或者国家战略需要需要调整的,红线边界可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保障项目等需要调整的,省政府将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通过完善国家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程序,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制度,禁止一些地方为了地方利益不合理调整红线或者非法“缩小”红线。
四是制定统一的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标准。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即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而根据我国《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禁止开发是指禁止工业化城镇。发展。因此,禁止开发区并非完全禁止使用,而是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功能定位的建设和开发。也就是说,在不违反、不破坏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功能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现生态与经济共同发展的行为;同时,由于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保护区大多集中在我国贫困落后地区,全面禁止使用也可能不利于各地脱贫攻坚。等待工作。然而,由于生态保护红线的本质是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的底线和生命线,如果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允许开发利用,似乎有悖于红线的本质保护特征。线。为化解这些矛盾冲突,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红线准入机制。否则,就会出现各地红线准入和管理标准不一的问题,导致红线的底线性质被突破,关键生态功能难以真正实现。以及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的保护。
五是妥善处理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衔接。由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较广,既包括已划定且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禁止开发区,也包括未划定且无专门立法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区。来管理他们。环境敏感和脆弱领域,因此容易与管辖该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内容重叠。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生态保护红线的立法很容易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即不同法律对同一领域或行为有不同或相互冲突的管理规定。因此,有必要理清生态保护红线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关系,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系统与相关系统的管理边界,协调处理好各系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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