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重点解析题(事业单位考试法律重点解析题及答案)
- ·下一篇文章:公司法修改历程及修改内容(公司法修改对照表)
公民的基本权利课后作业(公民的基本权利课件六公开课)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公民的基本权利小练习,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是高频考试科目,而其中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知识点考查也比较频繁。今天我们主要学习的是考试中会以怎样的形式考查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内容,下面以几道例题带大家一起掌握一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关知识点。
【例题再现】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_______的自由。
A.言论 B.出版
C.集会、结社 D.罢工
【答案】ABC。解析:《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ABC符合题意,罢工不属于公民的政治自由,D选项不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
【例题再现】依据宪法,下列哪一种情况公民不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遭受地震灾害时
C.公民在疾病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案】B。解析:《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其中未包含自然灾害。本题为选非题,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题再现】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
【答案】正确。解析:《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故本题说法正确。
【例题再现】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罢免权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
【答案】错误。解析:《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由上可知,公民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不包括罢免权。故本题说法错误。
相关文章:
第1篇 申论乡村振兴人物(乡村振兴申论人物例子素材) 作者:admin
【热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海南考察时强调,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关键靠人。让能人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乡村才能建设好。乡村振兴中的“人才”,他们有经验、懂管理、会经营,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活力。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心从脱贫攻坚转向了乡村振兴,乡村的发展方式从外生驱动型转向了内生发展型,这也为乡
第2篇 民贵惟贤 所宝惟谷(民为贵出自) 作者:admin
“珍珠为宝,粮食为金”,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幸福,粮食安全关乎社会稳定,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发展。追忆往昔,一部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与饥饿的斗争史。康熙元年,吴川大饥,二年,合肥饥;雍正元年通州饥,二年春,蒲台大饥;1959——1961年中国全国性饥荒……吃饭问题始终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撬动国之根本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牢牢坚守发展基本国策,将粮食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保障粮食安全
第3篇 走进学生的内心(走进学生心里的心得体会) 作者:admin
古人云:亲其道,信其师。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是走进学生心里的关键,能让教师“不战而屈人之兵”,提升教育教学效果。作为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来说,只有真诚,深沉的爱生情感,才可使教育获得成功的源泉所在,也是教
第4篇 2019年四川公务员面试组织管理类题目答题技巧(2019年四川公务员面试组织管理类题目答题技巧解析) 作者:admin
组织管理题型中的微观类题目越来越多,出现在四川公务员面试中也极有可能,它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从而使很多考生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找到题目所要求的作答点。这需要考生具备宏观类题目能力之外的另外一种能力,即挖掘和分
第5篇 监护的设立名词解释(监护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作者:admin
【导读】一、平和状态的监护人选任:(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需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