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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城管暴力执法(城管针对执法怎么办)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亦称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存在问题 (一)行政不作为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虽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不合理作为、作为不符合法律规范等问题。表现为依法负有作为法定职责,该作为的却不作为或作为不能达到法定要求的程度。 (二)不能依法行政 1、越权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中在执法活动中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行使即构成越权。 2、不按程序执法 (1)部分行政执法行为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先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相对人受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主体往往只罚不告,随意性较大。(2)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由于执法环境和处罚难度的因素,有时在公众场合进行处罚特别是根据一般程序进行处罚,若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执法人员,处罚程序就无法实施,从解决实际问题考虑,执法人员便采用变通方式或省去一些程序从而达到执法目的,而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律、法规要求的。(3)行政执法活动中滥施处罚问题。例如,《河南法制报》2004年5月17日第一版,《农家被盗派出所不及时出警农妇斥责公安局长竟被拘》,陕西省吴旗县农民白彩珍因家中被盗,报案后派出所未能及时出警,多次上访都有没有解决问题,反而与当地公安局长发生口角,不料因此被行政拘留7天。 (三)执法难 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海淀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查抄无照商贩时,副队长李志强遭遇无照商贩崔英杰持刀暴力抗法,最终被其刺中颈部,经抢救无效殉职。 近年来,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已成为我国行政执法中又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原因 (一)执法环境的原因。执法环境包括执法的法律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目前,法律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表现有:法律规范尚不健全,在行政执法领域无法可依的状况依然存在;已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行政复议制度缺乏科学性,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流于形式等。人文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人们的文化基础知识、思想素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还参差不齐,不懂法和过分强调自己权利的状况同时存在,懂法的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又不愿意严守法律的制约,近年来还出现"钻法律空子"职业人员,使得行政执法的人文环境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依法行政,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在一个良好法律氛围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前,执法的社会环境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长官意志、关系因素、人情因素等片面因素过多,长远利益与短期效益、社会稳定与严肃执法等分寸难以把握。
(二)执法心态的原因。当前,执法心态不利于行政执法的情况有,内在心理方面:对工作的不够敬业、不够认真负责,任意性与随意性强。执法的内在心理问题易于产生以下现象: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行政处罚幅度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完全,执法目的不端正,在部门利益及个人利益的诱惑下,难作为的不作为,容易作为的滥作为,没有经济利益的能不作为就不作为,有经济利益的,不应当作为的也作为等等。 表现在外在态度方面:对待行政相对人表现出过分的热情或冷淡;以不文明、不诚信的方式(变相的哄、吓、诈、骗)收集、固定证据;想方设法的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执法扰民。执法心态的不完美,影响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损害政府形象。
(三)执法素质的原因。执法素质的问题表现在:执法过程中政治敏感性不强,忽视了执法的政治效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的水平不高;执法社会责任感不强,执法形象不好等。执法素质方面的问题,影响行政执法的顺利展开和执法效果。
(五)地方保护主义往往钻法律的空子,为不法分子撑起保护伞,个别地方甚至下达文件,干扰和限制行政部门的执法,造成行政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问题。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令执法工作苦、累、难,有的甚至暴力抗法。对策 (一)完善立法,减少法律冲突,拓宽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 1、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方式和时效。2、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对于一些需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3、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4、应修改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还应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不作为的受案范围,规定对行政复议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行政复议不作为的法律救济空白,而且可以督促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一部分行政不作为纠纷。 (二)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为了使权力机关的监督能够付诸实施,应将监督的方式、标准、程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由原则变成具体的实施细则,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 2、完善行政监督体制。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机关,地位要提高,职权要扩大,工作独立性和专业性要强。 另外,还应加强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发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3、加强群众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运用举报、检举、揭发、控告等形式和利用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进行批评、揭露等有效方法实施监督,有利于公开揭露抨击各种腐败现象,发挥民主,宣传法制,弘扬正气;有利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保持廉洁高效,促进廉政建设。 4、要重视和健全舆论监督。当前,在有些监督手段尚未完全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却以其敏锐、直接、公开、快速、广泛、深刻等特性发挥了独到的、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我们也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舆论监督成为揭露、抨击、治理行政不作为的重要的监督形式。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1、要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聘用从事行政执法的全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好用人关。2、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中,将法制观念的强弱、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与他们的任职、晋升结合起来。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从严治政,对那些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的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决不能让少数“害群这马”败坏整个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四)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必须强化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切实保证人大开展监督活动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2、要完善以行政诉讼为主要形式的司法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审查机制,要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排除司法机关对同级政府在经济上的依赖性,使司法机关真正能够独立地依法行使司法监督职能。3、重视和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方面加强自身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即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执法责任制,改革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对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规定对因不作为导致相对人损失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追究当事者和分管领导的责任,以督促和震慑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要通过不断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公开、行政审计、行政监察等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 4、通过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建立行政首长接待日、接待电话等工作方式,直接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广泛、最直接的监督作用。 5、要重视和健全舆论监督。当前,在有些监督手段尚未完全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却以其敏锐、直接、公开、快速、广泛、深刻等特性发挥了独到的、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我们也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舆论监督成为揭露、抨击、治理行政不作为的重要的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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