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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死刑条例(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死刑制度考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我们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刑法》部分主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犯罪”,二是“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而我们今天主要来看看,《刑法》对于犯罪是如何进行处罚的。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从大的方面分析有两大类,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而这之中,事业单位考试最喜欢考察的就是刑罚主刑当中的死刑制度。
《刑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死刑的适用对象是有限制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条法律规范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犯罪”和“审判”两词记忆颠倒了,而往往考试就喜欢将这两个词语进行互换,那这样这句话或者这个选项就是错误的。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话,仍然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里的“特别残忍手段”包括肢解、活埋、凌迟,泼硫酸致人死亡等等。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刑法》还对死刑规定了一个特殊的适用方式,叫做“死缓”,很多人听到“死缓”就觉得这个犯罪分子不用死了,这个也不是绝对的。首先、死缓的时间是两年,也就是对这个犯罪分子的考察期间为2年,看他在这两年的时间表现如何。其次,死缓期间根据犯罪分子不同的表现,会有不同的后果。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的,根据情节可以减轻为无期徒刑甚至是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而且情节恶劣的,就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了。例如,甲是一名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狱关押期间,和狱友发生了冲突,一怒之下将狱友打死,那这种行为就属于情节恶劣,因为他的主观恶性还是比较强烈的,所以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就没有改造的必要了,应当对其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处罚方式有很多种,都有可能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进行考察,其中尤以“死刑”制度考察最多,但这一部分知识点并不难,只需要考生在备考时多多加以记忆,以题目练习加深印象即可。
【例题】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
【答案】错误。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看出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的,并不是一律不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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