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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内容(物权编的适用范围)
在各省市地区事业单位考试中,物权作为常见考点经常出现,尤其在《民法典》生效后,对物权部分进行了修改,因此物权可考性更强。本文主要从概念、特征、客体和物的分类等四个方面来讲解下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
(1)特定性: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有实物形态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虽然无实物形态,但能被人所控制的,比如电、煤气等。
(2)直接支配:根据权利人的意思对物实行管领和处置,直接意味着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
(3)排他性就是排斥他人干涉,一方面体现在不容他人侵犯。另一方面体现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比如:同一物上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4)对世性也叫绝对性,世上所有人都是义务主体。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三、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物权编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如果这个东西不稀缺,比如说阳光,那就没有排斥他人干涉,设立物权的必要性了。所以物权针对的物必须是稀缺的,这才有设立物权,避免他人干涉的必要性。
四、物的分类
物根据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根据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影响其价值,物可以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我国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土地、定着物。定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建筑物是指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之下,供人居住或使用的构造物,如房屋、仓库、地下室、走廊等。构筑物是指一般不在内进行生产或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影响其价值的物,如手机、电脑、家具、牲畜等。
(2)根据能否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物可以分为主物和从物。
主物: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能够独立并且起主要作用的物。如电视机、船。
从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如遥控器、桨。
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
注意:换个杯子不一定换个杯盖。主物换了从物不一定会变动。
(3)根据两物之间产生的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和孳息。
原物:作为本体而依其属性可产生新物的物。如母牛。果树
孳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如牛犊。从果树上掉落的果实。
注意:原物和孳息都是独立的物,所以果树上未掉落的果实就不是孳息,它仍然是果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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