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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个人征信变好(个人征信如何打造)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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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已经进展到明确了三年重点工作任务阶段。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同意,“2014—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日前正式公布。将来,公民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公点评】
诚信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长久以来,它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常局限于道德倡导。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让信用从道德范畴走向制度建设层面。道德可以倡导、谴责,而制度则需遵守、惩戒,骤然增加的制度刚性可能会让人们手足无措。诚信问题可以大到违法乱纪,小到身边的点点滴滴,如若将所有的诚信问题纳入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一旦违规及时是生活中不起眼的小事也会演变为“违规记录”,严重影响今后生活。这对于培育社会公信和规则意识固然会有很大程度的帮助,但也有些严苛,所以,从道德走向制度,需要一个科学严谨的转换过程。
首先,个人信用收集和记录应遵循道德优先原则。江苏睢宁县自2010年开始全面推行大众信用信息分值,其中,信访、招商等内容所占分值颇高,这惹来了争议,有人将这种等级划分称为另一种“良民证”。将个人信用纳入评价体系,自然会有会涉及到信用分级。但这样的评级标准应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的。具体来说,在个人征信内容和加减分设项上,信用评估应该将品德的权重放大,然后才是看能力。而一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则可引入更多的参与方来综合评价。这样不仅可调和各方利益,及时更新更加合理的信用评估项目,而且也能提高个人征信制度本身的公信力。
其次,应减少个人信用惩戒被泛化的可能。比如,有人要租房,那么其闯红灯的记录要不要提供给房东?如果因此被拒,那么就有可能涉嫌二次惩戒,因为之前违反交通规则,其已经在交警部门那里领受了处罚,而闯红灯这样的失信记录与租房关联度其实并不大。所以,公民拥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并不意味着无限扩大对个人信用评价的适用范围,其意义更多在于整合评价体系,让失信者无处可遁。
此外,个人征信也并非。就拿信用卡欠款来说,有可能是“老赖”拖着不还,但也不排除一些人错过还款日期,无意间留下信用污点。但这两种情况,可能就在个人信用信息中无法体现出差别,这就需要建立配套的申诉渠道,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此而言,个人征信对于评价一个人总体的信用程度,只能是重要内容和参考依据,而不能成为限定公民权利的标准。
总之,个人征信想要深入人心,就必须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换句话说,其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超出法定范围限制公民的权利,对公民信用信息的误用滥用,都无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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