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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限行路怎么处罚(走限行路段会怎么样)
【相关背景】
八大峡文化健身广场周围每到夜晚就有上千名居民组成的6个“暴走团”在道路上健身,由于人员较多,经常占据了车行道,造成人车混行带来交通安全隐患。25日,青岛。八大峡广场周边部分路段为保障“暴走团”健身居民安全,开始在夜间施行机动车限行,避免人车混行。(8月26日北网)
【各方言论】
@新京报李勤余: “暴走团”出现在只允许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本就是非法行为。至于部分“暴走团”老人所强调的锻炼地点距离遥远、不甚方便等,也不能成为他们暴走非得成“团”还要占道的理由。有些执法部门非但不对其严肃处理,还一再妥协,祭出绥靖政策,这令人大跌眼镜:难道为了息事止争,就可将法律弃之不顾?
而本该享受应有路权的广大司机,在此事中正当权益莫名其妙地受到损害:机动车限行,必须有法律授权、依法实施,政府使用限行措施的具体条件也当被严格限定。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让机动车为“暴走团”让路,很容易招致一句质疑:凭什么?
当下,“暴走团”已然成为一个社会现象,折射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老人锻炼诉求间的裂痕。给“暴走团”让路,看似人性化执法——“既然管起来有困难,不妨退避三舍”,可实则治标不治本,还可能激化不同群体间的矛盾。
老人们有锻炼身体的权利,但必须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这是不容践踏的底线。一方面,为老人创设更多便利设施已是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该意识到,拆东墙补西墙的短线治理可能导致“旧问题未了,新问题又来”。守住红线,在此基础上积极作为,方能让所有人包括“暴走团”心服口服。
@中华工商时报丁家发:诚然,“暴走团”上路集体锻炼身体,算是一种大型群众性活动,交警部门可以为此对道路做出相应封路限行的决定。但是,一般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的时间都是短期的,封路限行对附近居民出行的影响有限,如果交警部门也是短期为“暴走团”限行让路就无可厚非。然而,青岛交警部门每天为“暴走团”让路限行是一个长期的举措,尽管限行的路段或许是一些“断头路”,限行时间段车流量少,但长期的封路限行,严重侵犯了道路附近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给限行时段居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交警部门为了“暴走团”少数人的利益,而侵犯了大多数民众的公共利益,显然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此外,限行也可能为“暴走团”上路的现象进行了背书,让更多的“暴走团”向交警部门提出封路限行的不合理要求,如果交警部门一一满足他们的需求,就有越来越多的道路被封路限行,会侵犯到更多民众的合法权益;如果拒绝了他们的要求,那么此前的封路限行就无法向他们解释清楚。再者,为“暴走团”限行让路的不良影响,或许还会给人们一种“暴走团”上路合法化的假象,假如交警部门不能满足其封路限行的要求,一些“暴走团”上路与车争路就可能肆无忌惮、“理直气壮”,会带来更多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其实,为“暴走团”限行让路,只能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解决“暴走团”锻炼场地的现实矛盾,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有所作为,一方面,可以在城市里开辟一些步行道或不影响交通的场地,供市民和“暴走团”锻炼身体;另一方面,加以合理的教育和引导,并提供更多的锻炼器材和运动场地,让“暴走团”成员能通过其他的方式来锻炼身体。总之,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还是应该杜绝“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发生。
@澎湃新闻:据说,在上马路“暴走”前,这些“暴走团”经常与附近的广场舞市民发生“抢地盘”冲突。这一矛盾应该调和,但是把公路变身“暴走路”,并没有真正解决矛盾,而只是把矛盾转嫁到公共交通上。这种矛盾转移,很容易释放一种负面激励:会否有更多的“暴走团”跟进要求同样的“路权”?
锻炼是权利,但不等于突破规则、法律底线的“暴走”也是权利。不论是非,一味迁就就成了对“无理取闹”的纵容。特别是在已经发生过交通安全事故,和“暴走团”打公交车司机等事件的背景下,管理部门的无原则妥协,只能说是一种“好人主义”。
@荆楚网刘天放:临沂“暴走团”的事故发生后,各地仿佛对“暴走团”感到惧怕了,总想安抚这少部分痴心行走的人,以至于把其他人或群体,以至于把何谓宽容而何谓纵容的界限都弄模糊了。违法走在机动车道上,难道还有理了?如此,天下岂不大乱,还有没有法律可言?而交通执法者要做的,就是维护交通秩序,对任何妨碍和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如果主动为“暴走团”寻找空地,让其行走也未尝不可,但忽视其他人的权益,就很值得商榷。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该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也明确,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两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而“暴走团”的列队阵势,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无论怎样健身,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健身场所缺乏,不是占用公共资源的理由,更不是“暴走团”横冲直撞的借口。
有人说,临沂“暴走团”的惨剧不仅是一堂交通法规课,同时暴露出公共治理的诸多不适。这话不假,为“暴走团”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是管理者的责任。然而,在目前尚无能力和空间的条件下,让包括“暴走团”在内的所有人培养公共意识、法制精神,同时优化城市空间,才显得最为迫切。对公众需求的宽容是一方面,而对丧失公共安全意识的民众纵容,也就失去了公平和公正,非但不会赢得掌声,反而招来质疑。
由此,车辆限行让路“暴走团”很值得商榷。宽容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否则,就是打着宽容的名义纵容;宽容必须有一个限度,不然就是纵容无疑。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宽容就可能被绑架,成为违法违规的借口。
@长江网苗凤军:现在的暴走团功利性太强了,可以组团违法在马路上若无其事地进行锻炼身体了,在最近很多新闻中,出现了多起暴走团与机动车发生矛盾的事件,事件出现,不是伤了暴走团,就是伤了机动车,两者利益在某些情况下真正是格格不入,乃至引起了当今社会上的大讨论,这暴走团在大马路上进行暴走锻炼身体合适吗?
百姓暴走是可以,锻炼身体,让自己有一个强健的体魄每一个人都理解,为什么暴走要抱成团呢?自己暴走不好吗?防止群体过大伤害别的人利益。再者就是除了暴走能够锻炼身体之外,锻炼身体应该有很多方式吧,为什么非要采取暴走的形式呢?还有就是城市应该有很多公园,可以到公园暴走,为什么非要到车来车往的大马路上去凑热闹呢?难道说在那个地方锻炼身体更有效果?
如今青岛为了解决暴走团与机动车的利益,而在部分路段限行了,这事看似能够解决这一矛盾,可是在这一事件上,地方政府一味地忍让,对于暴走团伤害其他群体的利益无视,今天他们占了机动车道,明天也许还能做出其他任性的事件来,毕竟暴走团结成团是不管不顾的,什么样的人都存在,在他们心里肯定存在法不责众的想法,否则怎么会无视相关的交通规则,去机动车道锻炼身体呢?
市民锻炼身体政府部门有责任需要提供场地,但是场地不应该是大马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该是公园或者是协调相关的学校去操场上锻炼,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群众锻炼身体的问题,如果不这样,还让暴走团在马路上任性的横冲直撞,真的遇到什么意外的事件,这责任到底由谁来负!
【参考解析】
锻炼身体无可厚非,然而,青岛交警对部分机动车道进行分时段封闭,供市民和“暴走团”上路锻炼身体,看似是一种人性化的举措,能有效避免“暴走团”与车争路引发交通安全事故,但不得不说,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其他民众出行的公共利益,反而会让一些“暴走团”与车争路的现象愈演愈烈。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而“暴走团”行走在机动车道上已经违法。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以,任何事情都要依规依法,不能任性妄为。我们尊重您的健身步行的权力,但在哪儿走就必须遵守现有的交通法规。各行其道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准则,破坏规则不仅触碰了法律法规的红线,还无法保障个人的人身安全。我相信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车毁人亡的悲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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