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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有什么(行政行为的分类及分类的意义)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关考点提炼》,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不同的类型,备考时应当掌握划分标准相对应的行为类型。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是该部分考察的重点,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也常有涉及,通常以案例形式进行考察,需要着重理解。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核心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案例1】抽象行政行为: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即日起,所有经营性场所未经批准不得营业。该通告对所有经营性场所均有约束力,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案例2】具体行政行为:某便利店顶风作案,未获批准擅自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其营业执照。该处罚行为只对该便利店有约束力,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除了行为对象是否特定外,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还有以下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可直接提起复议或诉讼。故,诸如“以下行政案件中复议机关(或法院)可以受理的是?”的问法,实际上是判断选项中哪一些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3】为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某县政府作出对A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A片区是特定范围,故该征收行为是针对特定房屋所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只能适用一次,一经作出,原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会受到直接影响。对其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适用对象与行政主体间是否具有隶属性。
【案例1】内部行政行为:张三是某公安局科员,上班期间玩斗地主,被领导当场抓住,单位对他作出警告的行政处分。张三受处分是因为其与单位间存在隶属关系。需注意,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故内部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张三对该处分不服,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可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申诉、复核。
【案例2】外部行政行为:某公安局将垃圾堆放在路边,经城管局执法人员劝告后拒不改正,城管局以其影响市容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安局与城管局并无隶属关系,在该处罚行为中,公安局为行政相对人,是外部行政行为。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区别标准:行政主体在行为时是否有选择余地。若有,为自由裁量性为;没有,为羁束行政行为。
【案例1】羁束行政行为: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对醉驾的行为人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的内容十分确定,交管部门执法时没有选择余地。
【案例2】自由裁量行为:按照《道交法》的规定,对酒驾的行为人应当暂扣6个月驾照,并罚款一千至两千元。故交管部门可在一千至两千元的范围内决定罚款的数额,有选择余地。
(四)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才生效。需要法定形式才生效的是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法定形式可以生效的叫非要式行政行为。
【案例1】要式行政行为:驾照的统一形式为机动车驾驶证,若张三申请驾照时,交管部门用A4纸开给其一张书面证明并盖章:许可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不符合《道交法》规定的法定形式,无法律效力。若张某将这张纸贴在汽车挡风玻璃上行车上路,仍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2】非要式行政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没有形式要求。
(五)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效果是否一致。若一致,为行政法律行为;若不一致,为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一定会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且该变动是由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思引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是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事实行为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指导:为公众提供建议和指导,比如县政府推荐农民种植水稻 ;
2.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比如行政侵权,如警察暴力执法殴打行政相对人;
3.准备性、过程性行为,如违法行为告知书;
4.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比如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坏他人财产的案件可调解处理。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区分标准: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协商。若不需要,为单方行政行为;若需要,为双方行政行为。
执法具有单方性,因此,绝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单方的。【案例】张三聚众赌博,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公安局在决定拘留的时候不需要征询张三的同意,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行政合同为双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体现双方意志;另一方面,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主导性,比如说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并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民事主体当事人无特定要求。注意:行政主体也可以签订民事合同。例如,某教育局与工厂签订订购办公用品的合同,是民事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民事合同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3.行政合同双方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
4.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来解决;民事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重难点汇总
重点:
1.将各分类标准与行为类型一一对应;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法律性,内部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难点:
1.在案例中灵活区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2.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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