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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总结(民事诉讼法考点梳理)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4 06:28:36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合议庭人员必须为单数。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法律制度。

    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三)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另外,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判决一律公开。

    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即“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参加人不同于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除诉讼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它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1.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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