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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范文阅读(十九)

    作者:池美琪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26 14:26:03

    一、治理网上售药

    【社会问题的背景】


      (1)2010年9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治理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非法销售药品专项行动。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现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合法网站。10月底前,各网站要完成自查自纠。在此基础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药品交易行为依法查处。

      通知指出,此次监测的重点为发布治疗糖尿病、高血压、肾病、风湿、痛风、性功能障碍等疑难杂症信息,销售未经审批药品的网站。

      通知中提到的处罚措施包括: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网站进行曝光;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药品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违法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的涉案产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从2009年9月开始联合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去年以来,有关部门共查处681家违法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网站。

      药监局并且集中曝光了22家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名单(见附件),目前已依法将违法网站移送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2)药监局2010年7月份曾发布统计数据称,截至2010年7月12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只有27家。并且这些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据药监局称,正规的向个人售药网站有以下特征:(一)网站开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二)在网站的显著位置标示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三)网站只能向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网站具备网上查询、网上咨询(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交易功能。

      而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销售假劣药品网站的特征包括:页面上所标示的网站开办单位地址虚假;页面上充斥大量以“政府官员”、“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通过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帐号、邮政信箱汇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以避免供需双方见面,使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无从投诉等。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8月17日发出通知,集中曝光了“五十八味益肾胶囊”等33种假药,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立即依法查处。

      而人民网2010年7月19日曾报道,警方通过破获的一系列假药案发现,互联网成为假药销售新的媒介,假药通过互联网和百度竞价排名完成了最关键的销售环节。报道称,央视揭露假药利益链,百度公司拿走的竞价费用占了假药销售总额的75%左右,售假人员占13%,快递公司占7%左右,制假人员占5%左右。

      新华社日前援引墨西哥主流媒体《千年报》9月10日报道称,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假冒伪劣药品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有记录显示,中国已有19.2万人死于非法药品。

      (3)网上售药的现存问题已经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在2010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政协委员提议建立网络售药责任连带制。由各大销售网站把好关,严禁药品商家取得在网络上的经营资格。网络监管部门随时登陆网站,抽查是否有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鼓励患者举报,并给予一定奖励。若发现销售药品的违法案件,在查处违法商家的同时,追究网站经营者的连带责任。若网络销售药品导致严重后果,须从重处罚网站经营者,并追究刑事责任。人大代表谢子也呼吁:“对网上售药的管理在《药品管理法》中属监管空白,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重视起来。”

      网上非法出售假劣药不仅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隐患,也严重扰乱了医药销售市场秩序。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对于网上售药领域的监管会更加完善,到那时,会有更多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或机构来申请加入合法的售药网站行列里,我们会真正意义上的享受到网上售药带给我们的方便与实惠。

      药品安全已是老生常谈。网上售药不过是不法分子或机构在互联网的掩饰下欺骗消费者的新途径,其借助各种手段谋取利益的本质并无改变;而作为消费者,尤其是患者,在面对维系我们生命安全的药品问题上,当倍加谨慎小心,如果要在网上购药,要选择合法正规的网站。切不可听信虚假宣传,盲目购买药品,切不可有病乱投医。谨记无论不法分子如何变换花样,都要擦亮我们的眼睛。

      截止到2009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批准了20家向个人提供非处方药品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网站,但实际上从事“网上售药”的网站非常多,一些网上药店甚至连ICP证都没有。据悉,目前申请开办网上药店的数量明显增多。业内人士估计,2010年即将获批的网上药店数量将远远超过4年来获批数量的总和。不久的将来,网上药店或许会成为实体药店经营的强有力补充。

      (4)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正方兴未艾。网络购物不仅成为新的时尚潮流,业已成为人们的消费常态。在互联网上,你不仅可以买到服装,书籍,家电……现在连药品这一特殊消费品都可以在网上买到了。

      网上售药不但兼具网络购物普遍优点,还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方面,网上售药不需要店面租金和人工成本,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成本,消费者可以买到低于市价10%以上的药品;而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成人药品或特殊疾病的药品,网上购药因其私密性好、手续便捷等特点,又满足了患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这样看来,网上售药前景广阔,未来发展看好。然而随着网上药店的不断发展,网上购药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于这样一种新兴的购药形式,网上售药远不如看上去那么美。

      (5)当我们在互联网搜索“网上医疗”,会发现大量的相关网站,这些网站形式各异,他们中的很多都打着某某研究所、部队医院或专科门诊部的旗号,出售各式“特效药;更有甚者有人发帖在网上出售“安乐死”药物杜冷丁(杜冷丁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买卖药物)。据了解,国家监督部门对网上药店的审批十分严格。截至2010年7月31日,全国合法审批的网上药店仅12家。早在2005年,国家就对网上药店政策开放,但相关管理部门每年仅批准两三家。另外,国家也明文规定不允许在网络上销售处方药,那么,对于互联网上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网上药店,而这些药店又是以什么形式经营的呢?笔者总结了网上非法售药的几种类型。

      一是网站页面上充斥大量以“老干部”、“权威专家”、“患者”的名义,对“药品”疗效进行虚假宣传;二是网站通常会伪造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界卫生组织等政府部门或组织机构的名义,指定或推荐该“药品”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者最佳产品等;三是页面上还会非法链接假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四是网站通常以电话订购或在线订购的方式,让消费者向指定账号汇款,然后向消费者邮寄“药品”。五挂的机构通常名头很大。多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国家、北京等某疾病康复中心、科研机构、医疗单位”等字样。整个网站只宣传和销售治疗某种疾病的一种或系列“药品”;六是网站宣传和销售的“药品”,通常声称可以治愈某些慢性疾病、疑难杂症或性病等。


      网络制售假药危害大


      这些网站正是抓住了消费者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又贪图网购药品价格便宜等心理特征,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并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进而使其上当受骗、身心健康受到损失。

      这些假药中,往往含有激素类、精神类、麻醉类药物成份,患者在短期服用后便能感受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长期使用,对身体会造成严重损害,更严重的有可能对药物产生依赖。还有一些假药则是用淀粉、面粉等原料炮制的,服用后没有效果。此外,由于网络售药具有隐蔽性特点,销售方身份不明,产品来源不明,药品质量与合法性得不到保证,存在很大风险,当消费者买到假药时不易找到网上卖家,这就给赔偿和维权带来了困难。


      【核心观点】


      (1)药品质量安全、药品配送安全、用药安全是目前网络药店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它们成为网络药店发展的最大挑战。从某种意义上,老师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监管过程中,单纯的行政监管预计还是不够的,行业监管的介入是必须的。

      (2)同时,老师认为,网络上的“商品销售问题”必然会涉及到监管部门的权责分工问题,而在这个领域,权责不明似乎是一种“必然”。因为国家职能机构的分权问题,监管部门很难统筹调配解决网络非法售药问题。因为网络售药必然涉及三个主体:药监局、工商局、工信部。

      在对网络售药行业的管理上,药监局对药品交易的主体、商品以及流程进行监管;工商局在接到消费者投诉时会进行相应的执法;工信部主要是对举报非法信息的处理。这三个主体“跨度很大”,要协调工作,难度很大。

      国家机构间职能分工的问题不仅存在于牌照审批上,还横亘在监管环节。比如,一旦消费者买到假药,接受投诉的部门是工商局,而对药品交易主体、商品以及流程进行监管的是药监局,要处理网上非法卖药信息的又是工信部。由此导致往往等药监局公示非法网站几个月后,该网站仍在运行,联合监管之难可见一斑。

      或许,“联合执法机制”可以是一个思路,但毕竟不可能长久,因为行政职权的调整牵涉的方面实在太多太大。预计针对这个问题,成立专门的监管“网络售药”的执法部门,包办审批、监管、公示等多种职权,或许会是一种值得尝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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