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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
关于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在国家机关录用并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自登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第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训练
第五条招录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和训练,使他们能够尽快胜任所聘用的职位。
第六条招聘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岗位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七条招考机构应当安排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初次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洁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进行。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进行评估的,应当在相应情况消除后30日内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次培训的情况应当纳入试用期结束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条判定为合格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工作作风良好;
(四)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差的;
(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差的;
(四)品行不良、不诚实的。
第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
(二)所在部门、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就考核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招聘机构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确定试用期考核次数;
(四)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长试用期,缓期满后重新考核考核。
(一)员工因病、事假缺勤超过40个工作日的,试用期顺延至缺勤工作日补足后进行考核。进行。员工报到后未补足工作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未工作的,试用期顺延至未工作的工作日补齐后进行考核。
(二)已立案复核尚未结案的,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到大过以下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缓刑考验期顺延至处分期满为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试用期满后试用期考核正常进行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招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定级。任期和等级期限自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不予定级。
第四章取消招聘
第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参加国家法定考试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辞退情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招聘审批或报名手续的人员,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按时报到的,其招聘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七条新录用的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不得申请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新录用的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中央机关撤销任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中央直属机关取消任职的,由省级直属机关审批并报所在中央机关;地方各级机关注销、审批或者备案,按照省公务员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新录用公务员的注销时间自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计算。招聘机构应当自取消招聘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取消招聘的决定书面通知被取消人员。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任职后,自批准之日起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解聘后九十日内重新聘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报备后三十日内将档案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干部人事档案移交规定。九十日内未录用或者再用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转存。
第二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任职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聘任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解除聘用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纪律约束
第二十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安排在聘任岗位上工作。一般情况下,其位置不得调整。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课外学习。
第二十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公务员,不得报考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情节、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法规定的机关(单位)新聘用的除在职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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