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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无因管理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9-01 00:42:34

    在考试的通用知识模块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学习中要注重法律知识的积累。今天,工考通(www.chinagwy.org)为您带来“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理念:

    无故管理是指当事人在不承担任何法律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者,事务受他人管理的人称为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是债务人。

    2. 无因管理的组成部分

    (1) 前提条件:无法律或约定义务。

    (二)主观条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三)客观条件:为他人办事的行为。

    这里我们根据这三个组成部分,总结出考生容易出错的三个考点。学习时请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错误地将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来管理,不属于不合理管理。

    例如:老王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前有一群刚出生的小狗。他认为它们是自己怀孕的母狗生下的,所以他把小狗带回自己家里抚养。后来他才发现这些小狗是别人家的。

    结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王虽然满足了客观条件,实施了为他人办事的行为,但他并不满足主观条件。老王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不能构成无故管理。

    以自己的事管别人的事,不属于不合理管理。

    例如:老张从田里回家时,发现一头牛在田里吃庄稼。为了不让牛吃掉庄稼,又怕别人的牛走丢,他把牛带回了家,养在自己的圈里。后来我才知道,这头牛是我自己的。

    结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老张虽然符合主观条件,有造福他人的意图,但他不符合客观条件。客观上,老张并没有实施替他人管事的行为,因此不能构成无故管理。

    如果既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为他人谋利的范围内,仍可以设立无因管理。

    例如:老王看到邻居老张家里着火了,担心火势会蔓延到自己家。他拿着水桶去灭火,不幸受伤。

    结论:老王的救火行为主要是为了老张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老王和老张之间还是可以成立无故管理债的。

    三、无故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体现在无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就产生债务关系。具体来说,管理员的权限主要包括:

    (1)管理人有权要求该人偿还管理事务所需的费用和利息。

    注:经理无权索取报酬,也无权索取人工费用。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该人赔偿因管理物品而遭受的损失。

    【刷题巩固】

    1、A不慎落水,B奋力相救。救援过程中,A脸部受伤,B丢失手机。以下哪项陈述是正确的?

    A、B应赔偿A面部受伤,A不应赔偿B丢失的手机。

    B. B应赔偿A面部受伤,A应赔偿B丢失的手机。

    C、B不应赔偿A面部受伤,A也不应赔偿B丢失的手机。

    D、B不应赔偿A面部受伤,A应赔偿B丢失的手机。

    【答案】D.答:《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该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B在救助A时,丢失的手机由受益人A赔偿。在救助A的过程中,B致使A面部受伤。因B无过错,故免责。因此,B不应对A的面部损伤进行赔偿。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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