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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0题(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0道题)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30 00:45:56

    根据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全国共有111.7万名考生参加,平均录取比例接近5:1,有些职位甚至出现了万里挑一的情况。距离新一轮的国考还有4个月左右的时间,很多有意于在年底的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拼搏一把的考生们已经开始有条不紊地复习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根据考生在线咨询、邮箱、电话、微博等提问咨询,为考生整理汇总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答疑系统,供考生参考。

    近两年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试题的题量有所变化,但仍然是考查重点之一。近年来,命题者更加注重对新法知识点的测查。在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考点的基础上着重关注新法,同时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根据历年考情推断2014年公务员考试中涉及法律知识如下,更多练习题详见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教材(http://www.gjgwy.org/201303/2258.html)。

    1、有关知识产权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以及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名称

    B. 知识产权的“知识”是指人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这种成果无须具有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

    C.“知识产权”是外来语

    D.“知识产权”概念、涵义由法律直接规定

    2. 选择题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哪一表述不符合《宪法》的规定?( )

    A.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B.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C. 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斥、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D.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3. 选择题依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是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内的具体事项?( )

    A. 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B. 实行出入境管制

    C. 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并作出初步决定

    D. 参与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谈判

    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发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5.出租人在租凭期内对于租凭物()。

    A.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B.可以取回自己使用

    C.可以转让给第三人,并解除租凭合同

    D.可以转让给第三人,但租凭合同对新所有人继续有效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gjgwy.org解析】

    1、B

    2、正确答案:C。《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ABD项均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C项说的是“任何国家机关”不符合。

    3、正确答案:C。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7)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本题中的A、B、D项分别对应上述的第(5)、(1)项权限,故不选。C选项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故C应选。本题中的A、B、D项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特别行政区有权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但不能作出初步决定。故C应选。

    4、【答案】C。【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⑴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⑵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此题中甲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乙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危及到甲的债权。对此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此题选C.

    5、【答案】D。【解析】此题测试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处分权问题。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但须注意,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即原则。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即承租人在出卖其租赁物是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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