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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不当得利(民法不当得利案例分析)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2020年事业单位考试备考知识民法之不当得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法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事业单位考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比如合同,侵权行为,其次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这里我们重点来学习一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提供学习思路和方法。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二、相关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一方取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但如果财产没有增加则并不属于获利,比如送奶人误将张三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李四家的奶箱中,李四对此不知情,将牛奶取出后丢弃,李四未获得不当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2.他方受到损失
损失,指的是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则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一方受到的损失必须是由于另一方获得的利益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并未要求必须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这只会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指的是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返还给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当”,比如张三依据正当理由欠钱,因此应该还钱是有依据的,这就是合法的。
三、法律后果
受害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例题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答案】D。解析: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的胜诉权消灭了而已。《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2】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
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
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
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
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
【答案】D。解析:选项A构成高利贷,超出法定限额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甲对于此部分利息的受领,为无合法的债权而受领,能构成不当得利。B选项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债权人的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C选项中,甲吃掉乙的鸡,以事实行为方式获得利益,以乙的受损为条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D选项中,甲通过事实行为方式获得利益,以乙的受损为条件,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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