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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具体表现)

    作者:admin  来源:www.zxedu.cn  发布时间:2025-08-30 14:43:38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民事主体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决定了该行为是否受到民法的认可与保护,这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分为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知识点在考试中更多的体现为理解性的题目。

    首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人意思表示中的“民法效果意思”能够实现。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有二∶(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不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自然没有效力。(2)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即所谓"合法有效"。

    具体来讲,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求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求。同时符合了上述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

    其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讲,主要是以下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次,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行为人“权利不足”(限制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所导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悬而未决,也就是该行为自完成时是否有效是不知道的,需要行为人以外的他人追认或者拒绝,其最终归于自始有效或者自始无效的效力瑕疵情形。

    具体包括了两类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果。

    最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法律效力的效力瑕疵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四种情形。

    欺诈和胁迫的情形相对比较简单,这两种情形的区别就在于,受到欺诈的场合下被害人是自愿交付财物的,胁迫的场合下是非自愿处分财物的。而另外两种情形的识别,才是我们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

    重大误解简单来讲就是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误会,而重大误解的对象,是“交易事项”中的三个点,具体包括∶

    第一,对交易性质的误解,如将对方出卖的意思误解为赠与的意思;

    第二,对交易对象的误解,如将他人误认为是自己所欲交易的对象;

    第三,对交易标的的误解,如买受人将赝品误解为真品而购买。

    以上三种情况之外的交易事项,可以构成欺诈的对象,但不可构成重大误解的对象。

    误信对方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享有处分权或代理权的,因其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而不属于"可撤销"的范畴,故不构成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行为。因此,显失公平不是“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其本质是"因双方地位不对等所导致的权利、义务的显著失衡"。

    导致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原因有二∶一方利用自己交易经验、经济地位上的优势;一方利用对方的危难。

    以上就是我们讲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下面通过一道题目来测试一下。

    (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手机店老板张某从小偷手中购买了10部偷来的手机

    B.16岁张某设立的遗嘱

    C.投标人张某通过恶意串通招标人刘某的方式中标

    D.12岁的王某接受了叔叔赠送的学习机

    答案:ABC。解析:A项中,因为手机是偷来的,所以双方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行为归于无效。

    B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C项,因为张某和刘某是恶意串通的行为,所以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D项,王某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独立从事的民事活动包括了纯获利益,以及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王某获赠了一台学习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因此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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