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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例(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否构成犯罪)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易混题目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各位小伙伴们都在摩拳擦掌整装待发,对于法律部分的备考不可忽视。尤其是结合往年试题分析除了考察传统法律知识外,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也有所测查,下面带大家梳理一下《药品管理法》和《公务员法》修订的亮点,预祝大家备考成功。
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知识进行考察,从体系上来讲,我国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主要是一些基础理论,分论则是具体罪名。考察方式较为灵活,总体难度偏大。今天重点区分的是故意未完成形态部分的案例易混淆题目,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理解知识点,在考试中能准确判断。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形成犯罪的未遂的形态;在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形成故意犯罪的预备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则形成犯罪中止。
一般情形之下,相对区分较为容易。例如:张某为盗窃领居家财物,从领居家小孩儿手中骗得钥匙,仿制后归还。但行窃时因为钥匙仿制不准,未能成功,属于盗窃未遂。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意志外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预备。
但是在考试时有部分题目相近或者相似,难以区分,是易错易混的题型。例如:
1、张某欲盗窃李某家中财物,行至小区门口时,发现治安联防队在巡逻,因心中害怕,遂折返家中,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
2、张某欲盗窃李某家中财物,行至小区门口时,发现治安联防队在巡逻,无法下手,遂折返家中,属于故意犯罪的什么形态?
上述案例中,虽然表述基本一致,但是具体区分时犯罪目的未达成的原因不同,第一个案例是因为心中害怕,所以自己放弃犯罪,属于能而不欲的情境,应为犯罪中止。第二个案例中,嫌疑人未达成犯罪目的的原因是治安联防队巡逻,无法下手,属于主观意志外原因未达成犯罪目的,属于欲而不能的情形,且该情形发生在着手实施之前,属于犯罪预备。
再具体处理相关题目时,在题干中一定要找准目的未达成的真实原因。例如:张某想毒杀男友,购买老鼠药给其服下,但因老鼠药过期,张某男友仅拉肚子,并未死亡。对于这种情形而言,张某目的未达成的原因是老鼠药过期,属于意志外因素,不受自己控制,且发生在着手实施之后,为犯罪未遂。同样有类似题目,例如:张某想毒杀男友,购买老鼠药给其服下,但因老鼠药过期,张某男友仅拉肚子,并未死亡,张某心想,命真大,算了,不杀你了。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虽然表述部分有所增加,但是张某未达到犯罪目的的真实原因仍为老鼠药过期,该案例仍为犯罪未遂。
在面对具体题目时一定要仔细分析甄别,才能保证准确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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