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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这个概念是(改革含义)
自“郎顾之争”,到中国国企“产权改革”应否进行的论战,再到社会各界对改革本身的质疑与辨护,舆论普遍认为中国已经又一次掀起了“路线之争”。论战的参与者据说可分为“反对改革”和“支持改革”的两大阵营。但即使对论争主要参与者的文章或讲演材料进行详细的研读,人们仍然无法在其中发现对“改革”这一概念的定义。
前一段时间,各种报刊杂志也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改革的文章,文章作者几乎一致肯定了继续改革的必要性,并认为改革引发的矛盾能够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得到解决。但他们几乎都没有对“改革”进行较为明确的定义,更没有说明,“改革”本身为什么既能引发矛盾又能解决矛盾。“改革”在中国已经成为最流行的词语,其使用是如此普遍,人们似乎不用对它进行定义,就已经知道了它的全部含义。
然而,不论是从认识的角度,还是从辩论的角度,如果缺乏“改革”的定义,人们不可能判断一项政策或政策的变动是否算得上是改革。如果不首先对“改革”一词的涵义进行较为清析的界定,争论的双方便难以确定对方甚至自己支持或反对的究竟是什么,更不要说最终得出是该支持还是该反对的结论。
由于争论涉及的是该不该改革的问题,或者说改革是否可取的问题,因此在对“改革”进行定义时,最应注意的是,该定义的内涵是否会使“改革”作为被定义的对象具备内在的正当性。如果改革仅仅是一个中性的词语,那它与“改变”并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没有内在的正当性,而如果政策的改变并不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当然也就不能使不同意政策改变的人失去反对的道义基础。
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演变,“改革”一词在中国已经被赋予并最终包含了极强的道德正当性。在争论中被贴上“反对改革”标签的一方,自然要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具体政策的失败或是政策的某些不良后果受到质疑和批评时,对于政策的维护者来说,最方便的辨护手段就是将批评者的质疑宣称为对改革本身的质疑。这也必然使争论一开始就缺乏基本的公平性。在改革的定义含混不清的情况下,支持“改革”的一方无须证明其为之辨护的政策是否属于改革,但却可以理直气壮地指责对方反对改革。但如果长久这样下去,“改革”一词在社会演进中逐渐积累的正当性也必将在社会的继续演进中逐渐消失。
有人认为,在“怎样评价改革”的争论中,人们更应关注的不是“命题和口号”,而是“背后的利益冲突”。实际上,任何政策的变动都会改变既有的利益格局,从而产生“利益冲突”。撒切尔夫人在英国领导的私有化改革和小泉首相在日本领导邮政改革,都会因触及既有利益而引发“利益冲突”,也都有很多人表示反对,但人们的反对意见大都是从知识的层面展开,很少从道德或法律的层面展开。这些改革措施也常常引发政治争议,但最终都能通过其本国的政治程序得以平息。在中国,各种改革措施却经常要受到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的质疑,对争议的政治介入最多也只能限制争论的范围和层次,却始终无法提供让人真正信服的政策结论。其实,利益分配格局只是一种客观状态,或者说中性的存在,其本身并不包含正当性要素。要想弄清并解决利益分配格局引发的冲突,我们恰恰要回到“命题和口号”的层面,去发掘衡量利益格局变动是否正当的依据。
为了有助于人们认清上述争论的实质,本文尝试性地对包含道德正当性的“改革”定义如下:改革是对现状,往往是对现行政策的改变,进行改变的决定是通过正当和合理的公共选择而产生的;进行改变的决定不但包含了变化的内容,也包含了改变的进行必须遵循的程序;改变的进行能够,或者至少在现有的知识基础上被认为能够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有少部分人可能会暂时地丧失一定的利益。
根据以上并不十分严谨的界定,改革至少应包含三个要素,即决策的正当性、程序的预定性以及目标的可取性。对现行政策的任何改变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可以被称为改革,因而也具备了道德正当性。改革的决策者和实施者都不应在法律上或道义上受到质疑和指责,即使改革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这种意义上的改革仍不是不能质疑或批评的,只不过此时的质疑和批评都应该停留在知识层面上,人们可以就决策所依赖的信息是否准确充分、对最终结果的预测是否严谨可靠等问题发表不同意见。
在上述三个因素中,决策的正当性(即政策改变的决定是通过正当和合理的公共选择而产生的)是最重要的因素,其作用在于确保利益相关者都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决策。在中国,对改革的质疑似乎更多地是从道德甚至法律的层面进行。其原因有两种可能,一是质疑者完全是无理取闹,二是我们的“改革”欠缺使其本身正当化的要素。中国的医疗改革、高等教育收费改革以及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受到如此普遍的质疑,到底是因为很多中国人比日本或英国人更喜欢无理取闹,还是因为他们的利益深受“改革”的影响,却几乎完全无从参与决策呢?那些大胆进行上述“改革”的人,在人们普遍要求进行政府改革时,为什么却如此犹豫不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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