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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怎样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如何用民事方法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
【导读】
大家都知道,民法当中有一个重点的知识点,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这一块,是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知识点,但是很多学员都反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特别难记,在考试的时候总是分不清它到底应该是属于什么效力。所以今天,咱们就在此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如何更好的去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个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在每一种效力当中都有好几种情形,正是因为情形比较多,所以就成了我们学习当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其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一块,如果大家死记硬背的话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能够掌握他们四种效力之间的一个关系,这样的话大家学习起来,就会更加方便。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例如20岁的张三,去手机店里面买了一部手机。那么他去买手机的这一个行为,就是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张三已经20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主体是合格的。其次,他去买手机的时候,人家没有骗他,没有胁迫他,没有趁人之危,他和手机店之间一个愿意买一个愿意卖,他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最后,他们两个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属于买卖手机,而买卖手机也是我们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它的内容是合法的。正因为张三买手机的行为符合了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三个条件,所以这一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成了其他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所以你看这两种行为当中是不是主体都是不合格的呢?所以这两个行为,他们的效率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你看这些情形,是不是就是说如果不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愿意去这么做的呀。也就是他们都是意思是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些行为的效力都是属于可撤销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不合法,当然,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但是你看其他几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等,你看这些情形,他们不就是因为内容不符合我们的法律规范吗?所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有问题。
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格,就是效力待定;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就是可撤销;如果内容不合法,就是无效。所以同学们你们看,这样去记忆的话,是不是能够更加容易去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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