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申论怎么合理分类(申论综合分析理解类的题目)
- ·下一篇文章:近义词分辨的近义词(分辨近义词语)
简政放权的必要性和作用(简政放权的提出及内涵)
给定材料:
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讲话,强调“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
今年两会以来,新一届国务院召开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加快推进机构改革,并果断付诸行动,决定取消和下放133项行政审批事项,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正式拉开。中央政府的一系列动作,发出了强而有力的改革信号,明确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体制改革是新一届中央政府开局要办的第一件大事。
政府职能转变迫在眉睫。在一些地方,群众和企业办个事要说破嘴、跑断腿、排长队,有的要凑齐几十个公章才能办成。对于这样的办事难现象,不仅群众“恼火得很”,政府办事效率低下也饱受诟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无疑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
简政放权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由地方实施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目前国务院部门仍有1700多项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层面的审批项目则多达1.7万项。而每减少一项审批就减少了一项权力。这意味着,权力从中央到地方,最终一定会消解一部分人的利益,能不能破除这些阻力,考验改革的决心和意志。
简政放权不是权力“转移”,因此在落实的过程中,一定要谨防权力寻租,防止一些政府部门把权力下放给关联企业或者下属单位,导致“换汤不换药”;同时要监督地方政府,合理利用下放的审批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地方的作用,切实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削权是一场自我革命,各级政府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
简政放权也包括向市场、向社会放权。李克强总理在动员会上强调,“改革不仅要取消和下放权力,还要创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该管的事。放和管两者齐头并进。”这就要求政府在“割肉”的同时,还要创新和完善自身的服务,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注重培养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调动社会的力量,将政府下放的权力有效的使用起来。
改革是智慧和勇气的体现。对于各地各部门来说,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改革贵在行动,重在落实。改革既要拿出路线图和时间表,也要公开透明,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问题:根据材料,联系实际,分析简政放权的重大意义。
【中公解析】
一简政放权是发展的需要,是是自我革命的开拓,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二是简政放权既是增强政府治理、建设现代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的有效保障。
三简政放权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由之路。
相关文章:
第1篇 申论乡村振兴人物(乡村振兴申论人物例子素材) 作者:admin
【热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海南考察时强调,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关键靠人。让能人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乡村才能建设好。乡村振兴中的“人才”,他们有经验、懂管理、会经营,为农村的发展注入新活力。我国农业农村工作的重心从脱贫攻坚转向了乡村振兴,乡村的发展方式从外生驱动型转向了内生发展型,这也为乡
第2篇 民贵惟贤 所宝惟谷(民为贵出自) 作者:admin
“珍珠为宝,粮食为金”,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幸福,粮食安全关乎社会稳定,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发展。追忆往昔,一部中华文明史就是一部与饥饿的斗争史。康熙元年,吴川大饥,二年,合肥饥;雍正元年通州饥,二年春,蒲台大饥;1959——1961年中国全国性饥荒……吃饭问题始终是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撬动国之根本的因素。因此,我们必须牢牢坚守发展基本国策,将粮食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保障粮食安全
第3篇 走进学生的内心(走进学生心里的心得体会) 作者:admin
古人云:亲其道,信其师。良好和谐的师生关系,是走进学生心里的关键,能让教师“不战而屈人之兵”,提升教育教学效果。作为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来说,只有真诚,深沉的爱生情感,才可使教育获得成功的源泉所在,也是教
第4篇 2019年四川公务员面试组织管理类题目答题技巧(2019年四川公务员面试组织管理类题目答题技巧解析) 作者:admin
组织管理题型中的微观类题目越来越多,出现在四川公务员面试中也极有可能,它对考生的能力要求更高,从而使很多考生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找到题目所要求的作答点。这需要考生具备宏观类题目能力之外的另外一种能力,即挖掘和分
第5篇 监护的设立名词解释(监护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作者:admin
【导读】一、平和状态的监护人选任:(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监护人:父母。需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监护责任的轻重有所不同。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