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平等如何实现(平等观念的古今之变)
- ·下一篇文章:排列组合属于行测的哪一部分(行测中排列组合)
行政行为设定权限对比怎么记(行政行为设定制度)
在备考事业单位笔试过程中,知识点之间的横向对比成为考生难以把握的难点知识,对于类似的知识点缺乏有效的整理,从而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把握不够准确,不能灵活运用。笔者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个高频考点进行梳理,希望考生能够重点掌握。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设定权限是一个高频考点,法律规定如下: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这些规定,考试中以直问直达的形式考察,题目难度并不大,但很多考生记忆不准确导致做错题,因此笔者将这些规定总结为以下表格,以期考生能够对比掌握。
相关文章:
第1篇 学会分类分步教案(学会分类分步教学反思) 作者:admin
说到行测排列组合问题,其本质上还是计数问题。一些简单题目可以通过枚举法进行计数,但是遇到稍微复杂的题目同学们就会感到束手无策,复习过程中总有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但其实想攻破排列组合并不难,关键在于理解分类分步的含义,并且能够在题目中正确运用。下面就让中公教育带
第2篇 市场体系是什么(市场体系的基本内容) 作者:admin
本篇内容中公事业单位(提供经济知识-市场体系-市场体系概述。(一)市场体系的概念市场有各种各样的类型,各类市场及市场要素的总和构成有机的整体。市场体系是由多个相互关联的市场组织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包括从消费资料到生产资料的一切要素以及各种服务在内的完整体系。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二)市场体系的特征市场体系的特征是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有序性
第3篇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在我国追究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admin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学习该原则,应重点掌握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明确
第4篇 党政公文种类考点有哪些(党政公文种类考点汇总) 作者:admin
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方面的知识点颇为零散,本文重点介绍一下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共15种公文: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决定适用于对
第5篇 江西公务员考试结束 面试初定3月底出成绩吗(江西公务员什么时候面试) 作者:admin
经过两天的紧张角逐后,有7万余考生参加的全省公务员考试昨日16时30分结束。考生们普遍认为,今年考题总体难度低于去年,但题型与题量有所变化。记者了解到,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年前便可出来,面试时间大概在今年3月份。行政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