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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的危害行为(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主要应解决的问题是: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
总而言之,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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