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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刑法的时间效力考点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刑法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事业单位备考的重要考点,刑法的时间效力是经常以判断或案例的形式来考察考生对该知识的理解。接下来小编将从刑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的三个方面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各位考生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时间效力的考点。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方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9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2)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
【例】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由全人大表决通过,但其开始生效施行的时间是同年的10月1日。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主要有两种情形:
(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
【例】如现行刑法明文规定废止15个单行刑法。
(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下图:对同一个旧刑法时期的案件,新旧刑法处罚不同,那所应使用的刑法亦不同。
新刑法 | 旧刑法 | 使用 |
处罚重 | 处罚轻或不认为犯罪 | 旧刑法 |
一样重 | 一样重 | 旧刑法 |
处罚轻或不认为犯罪 | 处罚重 | 新刑法 |
注:讨论刑法的溯及力,其所针对的案件一定是新刑法生效之前的未决案。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广大考生备考的重要考点;需要大家注意,刑法的溯及力是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考点,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它的概念以及适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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